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02执19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834792024A,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1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宿迁市滨江花园L3-1-101室不动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宿迁市滨江花园L3-1-101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