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生。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