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11执恢9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鑫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鑫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宿豫执字第03316号,于2016年5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8年9月12日宣告对江苏鑫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