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91民初2847号
原告:国网江苏省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告:江苏鑫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原告国网江苏省某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江苏省某分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江苏省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2元,由原告国网江苏省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