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50608号 原告:安徽省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3号楼FG区4层41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QJ1PXA。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安徽省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安徽省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