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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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21民初351号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7904695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周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696459F。
法定代表人:胡义品,总经理。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