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甘1002执9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甘10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025000元;案件受理费14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75元,由原告***负担906元,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69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56404.69元(其中执行款1043569元、执行费12835.69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甘10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12835.69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甘10民终1004号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