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茂南法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工人。
原告***,工人。
原告***,工人。
原告***,工人。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茂名市官渡四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油城八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城乡规划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给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2001-26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请求撤销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给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2001-26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