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02民初302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八路11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