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02民初302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八路11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