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8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号大院。 负责人:***,经理。 一审第三人:茂名市万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一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茂名分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茂名市万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终1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与电信茂名分公司市场部负责销售电话卡的经理***是朋友关系。***为完成2005年销售电话卡任务,于2005年12月20日通过电信茂名分公司小灵通部门经理***向***、***借款100万元充作销售电话卡收入,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5万元到期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付息。电信茂名分公司出具《收条》给***、***收执,载明“现收到电话卡款共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承诺在2006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款,同时另支付伍万元酬金,此为据。经办人:***(签名),2005.12.20”。《收条》上盖有电信茂名分公司市场部公章。***、***按电信茂名分公司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交付***转交***。因此,本案事实上是借贷关系,而不是购销关系。电信茂名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委托万通公司代为销售电话卡,该笔款项排除是销售款,万通公司与电信茂名分公司之间也不发生借贷关系。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产生于万通公司与电信茂名分公司之间,明显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二)由于电信茂名分公司要求涉案借款不能以清偿借款名义归还给***、***,而要求收款时开具税务发票,为此,***、***按电信茂名分公司要求,通过万通公司与电信茂名分公司签订虚假的广告物料制作合同,以电信茂名分公司向万通公司支付广告物料制作费为由转付。该借款由万通公司代收,但事实上万通公司与电信茂名分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制作物料的业务往来关系。因万通公司要开具税务发票给电信茂名分公司,无形中加大了万通公司的营业税支出,故***、***与电信茂名分公司口头约定万通公司增加的税项支出由电信茂名分公司补偿。万通公司因开具税票增加支出而收取电信茂名分公司的款项,不是万通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而是代***、***收回出借款。原审法院将各方都明确的代付行为片面认定为万通公司与电信茂名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否定***、***与电信茂名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改判电信茂名分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413762.04元;3.改判电信茂名分公司向***、***支付借款利息666593.41元(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08年2月5日计至2016年12月31日);4.改判电信茂名分公司就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向***、***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时止);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电信茂名分公司负担。 电信茂名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关于民间借贷的主张是错误的,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电信茂名分公司已向万通公司履行完毕退还100万元电话卡款及另外支付5万元酬金的义务,双方债务早已了结。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电信茂名分公司市场部2005年12月20日出具的《收条》,起诉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诉请判令电信茂名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首先,该《收条》上载明的款项性质为电话卡款,与借款系不同性质的款项,不能证明***、***与电信茂名分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其次,该《收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电信茂名分公司在一审期间辩称其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已将《收条》所涉电话卡款及酬金退还万通公司,并提交了其向万通公司支付五笔款项共计1103840元的转账凭证进行佐证。***、***虽持有《收条》,但并无证据证明《收条》所载明的电话卡款系其向电信茂名分公司出借的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提交的《收条》既不能证明本案为借贷法律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为债权人。***、***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一、二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时提交《支付证明单》,主张是新证据。该《支付证明单》仅为***、***单方出具,既不能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也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万通公司系代为收取电信茂名分公司偿还的借款。***、***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