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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112执283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0112民初6670号调解书受理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人民币361150.1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于查控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