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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民权县考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1民初1210号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民权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东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邹某,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身份证XXX。 被申请人:王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某秋水路东段,身份证XXX。 被申请人:谷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东村,身份证。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某有限公司、邹某、王某、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民权县某有限公司、邹某、王某、谷某的银行存款2638862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权县某有限公司、邹某、王某、谷某的银行存款2638862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