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1民初1210号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民权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东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邹某,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身份证XXX。
被申请人:王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某秋水路东段,身份证XXX。
被申请人:谷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东村,身份证。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某有限公司、邹某、王某、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民权县某有限公司、邹某、王某、谷某的银行存款2638862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权县某有限公司、邹某、王某、谷某的银行存款2638862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