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黔0113执1610号
白云区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
关于白云区某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4)黔0113诉前调确8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2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1342.47元,共计1271342.47元,并承担执行费144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能清偿本案债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询、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北京朝阳某公司、新野某公司、望江某公司、北京大兴某公司、顺义某公司、平谷某公司、贵阳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某公司、山西某公司、大兴某公司、兴文县某公司、修水某公司、怀柔某公司、盱眙某公司、武威某公司、东海某公司、广东某公司、固安某公司名下财产用于清偿本案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5095元、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分支机构广东某公司银行账户277226元、东海某公司银行账户546669元、盱眙某公司银行账户393432.47元、武威某公司银行账户3404元、修水某公司银行账户1443.45元、贵阳某公司银行账户18473元,共计1285742.47元,其中1271342.47元作为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144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