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974号
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