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冀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冀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5RGW7F,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224国道芭蕉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冀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冀鹏公司与亚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亚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冀鹏公司支付截止2023年6月10日租金1,199,033.61元,未返还周转材料后续租金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日租金202.89元标准计算至返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亚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冀鹏公司返还钢管3161.2米、扣件6200个、快速架横拉杆1782.8米、顶丝555个,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171,208元;亚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冀鹏公司支付以1,199,033.6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9,098.45元(冀鹏公司已预交),由亚泰公司负担15,591.3元,保全费5000元(冀鹏商公司已预交),由亚泰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延迟利息及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30号院三区3号楼-1至3层3-5(不动产权证书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并非首封,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