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1198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欧某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花都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欧某家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欧某家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