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6545号
原告:江苏省某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贵州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某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省某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完成本案所欠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某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某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江苏省某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