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师民初字第1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
委托代理人***,五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科贸楼B座2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斌善,系云南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
委托代理人牛红先,丹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张老三,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得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