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民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3层26号,通信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一巷泽丰苑小区6-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1182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54号,实际营业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三段95号太化工业园区2号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740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092624696Y,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坞城南路182号山西创新中心4号楼8021室,实际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与和平南路交叉口东北角兰亭荟3号楼2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854596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4783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23)晋093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