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2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陕04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4033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40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1元,保全费3222元,共计7823元,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2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2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越野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异议案件正在立案审查阶段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2年9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630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06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25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