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6283号
原告:李**刚,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22年年底付清款项,原告李**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本院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判员 李运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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