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863号
原告:耿某,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钱某,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甲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钱某、甲建筑安装总公司、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缴纳诉讼费用未缴,在本院发出催款通知后,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