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

耿某、刘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863号 原告:耿某,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钱某,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甲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钱某、甲建筑安装总公司、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缴纳诉讼费用未缴,在本院发出催款通知后,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