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112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章华台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8709875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住商水县。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按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