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40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02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又名***),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住商水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商水县,由商水县袁老乡关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87098755Q,住所地商水县章华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