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民初630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28日,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