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

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541号 申请人: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5层。 法定代表人:***。 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做出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854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