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8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尹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5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装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绮、委托诉讼代理人**,北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北装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50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北装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宜时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补偿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宜时公司与北装公司签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宜时公司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服务,北装公司支付宜时公司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宜时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双方对宜时公司完成的工作予以确认,北装公司仅支付宜时公司50万元服务费用,剩余费用并未支付。北装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宜时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北装公司辩称:宜时公司并未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其未完成的部分,无权要求北装公司支付款项。宜时公司在完成初步设计后,仅进行部分修改,后续配合工作并未完成,北装公司已经支付了与其工作匹配的费用。宜时公司利用北装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在明知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恶意索赔,有违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宜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北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宜时公司退还服务费用20万元。事实和理由: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宜时公司提交的所谓“BIM最终工作成果”,与合同约定的室内精装部分要求严重不符,其完成度仅有30%,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其应当退还北装公司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故北装公司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宜时公司辩称:根据涉案合同,宜时公司提供BIM设计并向案外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提交,涉案合同技术成果的实际使用方为新奥公司。宜时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并提交全部的技术成果,得到新奥公司认可,截至本案诉讼中新奥公司并未对宜时公司的技术成果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宜时公司提交的技术成果符合使用方要求,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涉案合同约定,BIM成果的工作内容与其计价标准无关,不能根据具体工作完成细节,反推合同价款,这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北装公司提出的问题,部分在模型中有所体现,部分系因北装公司提供的图纸并非最终版所致,故其所谓的问题,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如宜时公司交付的成果存在问题,实际使用方新奥公司必然提出异议,在使用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宜时公司交付的成果并不存在问题。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北装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合同签订的背景及合同约定
2017年北装公司与新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新奥公司委托北装公司进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部永久办公场所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精装修深化设计,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调整及优化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招标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投标配合、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含竣工验收),该合同对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于BIM配合阶段,该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为“本次招标使用主体程序可采用Catia、Archicad、Revit之一(包括Catia及DP)作为建模的软件平台。”约定的室内精装部分(依据装修施工图及设计深化图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1.指定楼层的房间各个部位地面、墙面、天花、隔断的装饰材料及做法(三维建模将展示各饰面的连接方式,饰面以曲面方式建模)。地面:地面材料的种类、地面拼花(排列为示意)、不同材料交接处的收口做法(例如,找平层和涂层将以曲面表示,以便于测量和确定厚度)。地面与墙面踢脚的收口做法(三维建模将展示各饰面的连接方式,饰面以曲面方式建模)。地面标高需要表示完成面标高和结构面标高(标高和净高仅限于在模型内测量,不作另外的显示)。墙面:墙面材料的种类、不同材料交接处的收口做法(以曲面实现)。所有墙面上消火栓箱、排烟口、正压送风口、结构墙体的厚度(模型内测量,不作标注)。装饰完成面的厚度(曲面建模,仅模型内测量)。墙面与天花交接处的做法。柱子的做法及与地面、天花交接处的做法。墙面装饰造型、栏杆、台阶和踢脚。天花:天花的材料种类、不同材料交接处的做法。天花主龙骨的位置及天花主龙骨吊顶位置(主要是和机电管线的关系)。灯的位置及机电末端点位。天花标高。检修口。2.需要表达固定家具(家具只作示意,主要用于碰撞检测分析)、饰织物(装修材料仅为示意)及其他装饰用材和需要交代的特殊做法。3.需要表达地面、墙面、天花上设备材料的末端点位及管线和检修口位置及大小,包括以下内容:墙面、柱面上的灯饰、强电插座、电源开关、通讯插孔、空调控制器、消防操控按钮、安全出口指示等机电末端的位置;天花——配合所有机电管线天花上灯、空调风口、消防、喷淋等机电的点位及检修口的位置及大小。4.需要表达卫生洁具、水池、台、柜等固定建筑设备和家具。5.需要表达门窗的分类、规格尺寸(门种类,数目,尺寸以属性值输入,模型仅为示意)、门的开启方向、防火卷帘、商铺卷帘的做法以及防火卷帘、商铺卷帘与机电管线的关系。6.需要表达标识在精装区位置、安装做法。7.需要表达幕墙与装修的交接、收口做法。幕墙龙骨、玻璃与分户墙、与楼板的封修。门斗处幕墙与装修的关系。只做内侧和店面钢结构,不包含任何幕墙建模。8.需要表达结构与装修交接处的做法。结构梁的位置、分户墙与梁的关系、二次墙与装修的关系、结构预留洞的位置。9.需要表达装修与机电管线的关系(配合机电的标高,模拟机电的点位)。10.需要表达电梯轿厢、扶梯装修以及空调出风口、检修口、摄像头、灯具。11.要表达卫生间装修的龙骨(只限一层其中一间的卫生间)、洁具的安装配件、管线的布置,吊顶及机电末端和检修口位置。12.精装设计与其他工种的碰撞检查。该合同约定的合同款为13518089元。
北装公司称因其对BIM并不专业,才找到宜时公司,让宜时公司代表北装公司与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地公司)接洽。悉地公司为上述项目的BIM统筹方。
2018年8月10日,宜时公司与北装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宜时公司委托北装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BIM技术咨询服务,包括方案调整及优化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含竣工验收)配合。
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总原则包括:1.建筑信息模型(BIM)的搭建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2.以极少的数据传递更多的建筑信息,准确可靠将规划设计信息传递到施工BIM,以及运营BIM阶段。3.单文件结构化文档形式为投标方所采用BIM软件的固有格式,如CATIA、Rhino,ArchiCAD、Revit、Tekla等软件的格式,这些软件内的构件信息以软件自身结构化的组织方式以单文件形式储存。设计投标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部位选择自己善长的软件进行核心建模。4.配合建筑、结构、机电、幕墙、景观等专业进行BIM设计。5.需配合现场施工BIM要求。6.数据采用经过认可的一次性优质DVD盘片刻录,数据保存期不应小于50年。每次交付相同内容的两份光盘,封面应由设计总责任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其中一份作为永久备忘保存,另一份招标方将作为设计输出信息用做下游业务,并对以上的数据负责。7.BIM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为三维模型及完整信息树。
对于室内精装部分(依据装修施工图及设计深化图完成的工作内容),涉案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一致。
就合同款项及付款节点,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北装公司向宜时公司支付15万元,宜时公司完成施工招标图并经发包人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北装公司支付20万元,宜时公司配合完成室内全部施工图并经北装公司审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北装公司支付30万,室内精装修工程完成并经北装公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北装公司支付30万元,全部工程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北装公司支付5万元。
涉案合同附件3服务内容及成果列表中约定的内容包括:1.创建可视化的装修装饰BIM模型;2.墙砖、地砖BIM模型设计排布;3.机电末端设计BIM模型;4.提供碰撞报告;5.约定区域的精细化装修装饰BIM模型;6.约定构件的爆炸结构图;7.BIM模型提材料用量;8.根据设计修改来修正BIM模型;9.BIM模型局部漫游;10.与业主开会的BIM技术支持。
就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由于宜时公司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提交各阶段BIM模型,每延误一天,宜时公司按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北装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北装公司未按约定周期等比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北装公司按延误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宜时公司支付补偿金。涉案合同还就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成果交付
涉案合同签订后,宜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加入北装公司,以北装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向新奥公司、悉地公司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与BIM相关的技术成果的交付与技术服务工作。
根据宜时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签收单,2019年1月11日,北装公司提出“我公司已于2019年1月11日提交北京市奥林匹克公园B27-2地块项目精装修BIM模型招标图阶段之全部工作成果,特此提请贵司予以签收本阶段工作成果”。2019年1月14日,悉地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工作成果签收单,其中载明的完成工作成果为“BIM模型按12月18日招标图图纸搭建完成,提交内容包含北京市奥林匹克公园B27-2地块项目-B3-15F-精装修模型,共计18个模型文件。在此之后,根据宜时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至2019年4月期间,宜时公司工作人员与悉地公司工作人员就修改问题还有沟通。
2019年10月10日,宜时公司***与**进行了微信沟通,其中***称“主要先沟通下现在BIM的情况和接下来北装项目还需要我们精装BIM配合的工作”。**表示“没有实际工作啦,我们在催承包商完成最后的竣工模式,因为过程中有很多变更我们不掌握,也许你们能帮着审查一下……可我不知道你们的工作内容有多少。”在询问“承包商的竣工模型大概什么时候出来吗”时,**回答“这么多家水平不齐,有的已经完整了,还有的一直没交上来”。
2019年10月31日,**代表作为提交单位的宜时公司,**代表作为接收单位的北装公司签署了“槐房万达广场购物中心步行街公共空间室内设计项目BIM实施成果提交清单”,显示宜时公司以光盘2张的形式提交了包括doc、rvt等格式的多个文件。**签字时另手写“仅确认接收文件,模型文件深度需业主确认”字样。宜时公司另提交证据显示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形式提交了涉案合同的工作成果。
三、涉案项目的验收
2019年10月25日,“北京城建集团”发布题为“亚投行总部大楼,宣布竣工!原来长这样的”的文章,称“10月14日上午,由北京城建集团参与施工的亚投行总部大楼塈亚洲金融大厦工程竣工仪式在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举行,大厦将作为亚投行总部办公场所使用,中国第一个多边金融机构的总部大楼正式落户北京……9月10日,北京亚洲金融大厦如期通过竣工验收,兑现了对业主的承诺。”。
北装公司表示工程竣工与BIM是否合格并不挂钩,亦与工程款结算无关。北装公司表示截止本案诉讼中,新奥公司并未就其在本案中指出的问题向北装公司提出过,同时表示宜时公司交付成果中的问题没有暴露,可能是其他人代替宜时公司完成,亦不排除未来被追究责任的隐患。北装公司认可在涉案项目完成后,宜时公司无需对BIM提供后续服务。北装公司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合同款中,其已收到95%的款项。截至本案诉讼过程中,北装公司向宜时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服务费。
四、北装公司就宜时公司履行涉案合同指出的问题
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北装公司并未向宜时公司提出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任何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宜时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第一次提交北装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清单,表示对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室内精装修部分应完成的12项工作,宜时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对于工作1,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1)未展示各饰面连接方式:(2)不同材质交接的收口做法未体现;(3)地面与墙面踢脚的收口做法未体现;(4)完成面标高和结构面标高未体现;(5)不同材料交接处的收口做法未体现;(6)墙面上消火栓箱、排烟口、正压送风口、结构墙体的厚度未体现;(7)装饰完成面厚度不是所有都有体现;(8)墙面与天花交接处的做法未体现;(9)柱子的做法及与地面、天花交接处的做法未体现;(10)栏杆、台阶和踢脚未体现;(11)不同材料交接处的做法未体现;(12)天花主龙骨的位置及天花主龙骨吊顶位置未体现;(13)机电末端点位未完全体现。对于工作2,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特殊做法未体现。对于工作3,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墙面通讯插孔、空调控制器、消防操作按钮未体现。对于工作5,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门窗的分类、规格尺寸(门种类,数目,尺寸以属性值输入,模型仅为示意)、门的开启方向、防火卷帘、商铺卷帘的做法以及防火卷帘、商铺卷帘与机电管线的关系未体现。对于工作6,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标识在精装区位置、安装做法未体现。对于工作7,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1)幕墙与装修的交接、收口做法未体现;(2)幕墙龙骨、玻璃与分户墙与楼板的封修未体现;(3)门斗处幕墙与装修的关系未体现。对于工作8,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1)结构与装修交接处的做法未体现;(2)结构梁的位置、分户墙与梁的关系、二次墙与装修的关系、结构预留洞的位置未体现。对于工作9,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装修与机电管线的关系未体现。对于工作10,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电梯轿厢、扶梯装修未体现。对于工作11,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卫生间装修的龙骨(只限一层其中一间的卫生间)、洁具的安装配件、管线的布置未体现。对于工作12,宜时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精装施工与其他工种的碰撞检查未体现。
综合上述问题,北装公司称涉案合同约定的附件3的服务内容及成果列表中,第1项创建可视化的装修装饰BIM模型完成度占比15%,第2项墙砖、地砖BIM模型设计排布,第3项机电末端设计BIM模型,第10项与业主开会的BIM技术支持等三项的完成度占比各为5%,问题梳理称宜时公司服务内容及成果完成度仅占合同约定内容的30%。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装公司另提出对宜时公司提交工作成果是否满足涉案合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问题梳理另称宜时公司的服务成果相当于仅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配合深度,无法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含竣工验收)针对建筑、结构、机电、幕墙、景观等专业进行BIM设计的配合要求,更达不到运营BIM阶段,其BIM模型精度仅达到LOD200分级(扩初设计)。
对于北装公司指出的上述问题,宜时公司表示在模型中均有体现,并提供BIM模型截图作为证据,其中1(6)中的结构墙体厚度,宜时公司表示装饰设计模型不需要体现结构墙体厚度;对于10,宜时公司表示电梯桥厢、扶梯装修不在北装公司装修设计范围内,故模型没有可参见的图纸;对于12,宜时公司表示精装设计与其他专业的碰撞检查有若干版本的碰撞报告,并提供其所提交的报告。
在宜时公司回复的基础上,北装公司进一步指出宜时公司履行涉案合同存在的问题,宜时公司针对如下问题进行了回复:1.关于BIM模型中天花及地面未显示标高信息的问题。宜时公司称模型上均有标高信息,选中模型就可以看到,北装公司未看到系因对模型操作不熟悉所致。2.关于模型内没有消火栓的问题。宜时公司称清华设计院负责机电设计模型(机电模型中含消火栓),消防工程公司负责深化消防BIM模型及施工,宜时公司代表北装公司负责的是装修专业BIM模型,而消火栓属于消防专业,不属于装修专业范畴。3.关于墙面模型大部分采用幕墙绘制的问题。宜时公司称因为墙面模型必须体现墙面贴砖的排布,采用幕墙的建模方式可以将墙面贴砖的规格和分割体现出来,墙面模型是施工单位贴墙砖的依据。如按北装公司提出的采用基本墙建模是无法表达装修设计图纸意图的,装修工人无法施工。采用幕墙的建模方式表达墙面分割是模型搭建的通用方法,且属于LOD500的深度。4.关于饰面体现不出厚度和材料属性的问题。宜时公司称系因北装公司对软件操作不熟悉所致。5.关于部分采用玻璃斜窗绘制天花和地面的问题。宜时公司称这是行业内精细化制作天花和地面的建模规则,采用玻璃斜窗可以将天花和地面的规格和尺寸分割出来。用这种方式建立天花和地面模型(LOD500)精度更高。6.关于天花主龙骨的位置仅在4层显示,其余层未显示的问题。宜时公司称四层是本项目的样板层,本层的模型精度最高(LOD500),包括主龙骨、次龙骨、吊筋等,涉案合同的指定楼层就是4层,相同的构造节点不会在图纸上重复画。7.关于合同要求需要表达固定家具(家具只作示意,主要用于碰撞检查分析),只有精装模型未体现固定家具、无其他专业模型(无机电专业模型)的问题。宜时公司称所有家具(包括固定家具和活动家具)在模型中都有体现;宜时公司的精装修模型中有链接建筑模型、机电模型、幕墙模型等模型,因北装公司未将链接模型加载进来,所以看不到其他专业模型。8.关于机电末端点位与精装专业点位数量及位置无法保持一致,数量及种类与施工图不符的问题。宜时公司称机电末端点位与装修专业点位数量施工图一致,因按比例搭建模型,故报警按键很小,需要仔细查看。9.关于无法看到门窗分类、规格尺寸、门开启方向等问题。宜时公司称在模型上能清楚地看到是木门、玻璃门等分类,点击门族三维视图中可以查看门的类型和尺寸,二维平面视图中可以查看门的类型和开启方向,北装公司系对操作不熟悉所致。10.关于无法看到结构梁的位置、分户墙与梁关系、二次墙与装修的关系、结构预留洞的位置等在模型中未体现的问题。宜时公司称建筑设计模型、结构设计模型都属于清华设计院制作范畴,宜时公司从事的是精装修设计模型,链接进去建筑模型和结构模型即可看到相关关系情况。11.关于仅有1层有部分碰撞报告,其他层未体现的问题。宜时公司称其最后提交的有21份报告,包含项目所有层的问题,此外施工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报告,如没有充分的报告,项目不可能通过验收。12.关于地下3层无地面铺装、无装修问题。宜时公司称地下3层仅电梯前室属于精装修设计范围,模型上能清楚地看到前室的装修模型。除此以外,地下3层均无装修设计。
同时,宜时公司称此阶段的模型属于装修设计模型,经过悉地国际及新奥集团审核通过后,会被传递给不同工作项目的七个装修施工方,各施工方在此模型上进行深化后用于施工,因此,如有任何与设计图纸不符之处,后期施工将无法进行,且一旦发现问题,施工方会立即要求调整,在施工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说明宜时公司完成的BIM模型与设计一致并符合施工方要求、技术规范。同时宜时公司称根据其与悉地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情况,作为专业公司,悉地公司在涉案项目进行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足以说明宜时公司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自项目验收至本案诉讼过程中,对宜时公司提供的成果,悉地公司在两年的使用时间内亦未提出任何问题,亦可以说明宜时公司提交的成果具备约定的使用功能。
五、其他事实
另查,《GBT51301-2018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第6.2.5规定,设计阶段交付和竣工移交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方案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1.0;2初步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2.0;3施工图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4深化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具有加工要求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不宜低于LOD4.0;5竣工移交的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涉案合同、电子数据、微信及邮件记录、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宜时公司与北装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宜时公司与北装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及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涉案合同,为配合北装公司完成涉案项目的精装修深化设计,宜时公司需要完成BIM配合阶段的工作。涉案合同虽约定了宜时公司向北装公司完成BIM技术服务工作,但从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来看,宜时公司并不是以直接向北装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来履行涉案合同,而是以派宜时公司加入北装公司团队,以北装公司名义向涉案项目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与成果的方式来履行涉案合同。根据宜时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已经完成了技术服务、成果提交的工作,同时涉案项目也正式通过了验收,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北装公司应向宜时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技术服务费。
就北装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指出宜时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存在问题、鉴定申请,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宜时公司并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其不应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宜时公司应退还部分款项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北装公司并未提供宜时公司履行合同存在任何问题,针对北装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指出的问题,宜时公司已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了一一回应。其次,涉案项目已经通过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宜时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无任何一方提供任何问题。同时宜时公司所提供的BIM服务,是服务于涉案项目北装公司需要完成的精装修深化设计工作的,而北装公司的设计工作,是后期施工的基础,如宜时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在后续的装修施工中应当会有反馈,但根据在案证据,并无任何此类问题的反馈。最后,宜时公司履行涉案合同提供的BIM技术服务,是亚投行大厦全部BIM工作的一部分,并非孤立存在。悉地公司为BIM统筹方,在北装公司代表宜时公司完成精装修深化设计部分BIM的工作后,悉地公司作为BIM统筹方,亦未对宜时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提出任何质疑或指出任何问题。综上,北装公司提出的相应申请、抗辩及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项目已于201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自此之后15个工作日内,北装公司应支付宜时公司全部剩余合同款,北装公司逾期未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宜时公司主张北装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北装公司逾期情况下应承担的违约金,但涉案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予适当减少。鉴于因北装公司迟延履行宜时公司遭受的损失为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本院参照贷款利率标准确定违约金标准。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自此之后的利息损失应以该标准为依据。同时考虑到该标准目前仅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本院酌情确定以1年期标准计算。宜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起算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0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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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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