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188762-4。
被执行人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33层330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7号35层35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205629)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