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2910号
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世界花园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
被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两案诉讼受理费6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