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2910号 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世界花园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 被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两案诉讼受理费6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