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403民初448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今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今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下欠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07、13、14、16地块的部分窗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制作、安装。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一部分工程款,2021年12月30日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万元(扣除3%质保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付。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中机公司辩称,一、原告和答辩人之间并未完成竣工结算,原告诉请答辩人欠付其工程款6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和答辩人签订的《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和《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应向答辩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答辩人才能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5%。但截止本案开庭前,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答辩人和原告之间并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60方元,仅系其单方制作的结算资料并确定的欠付数额,答辩人不予认可,也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中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告在未完成工程结算的情况下,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节点和条件,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按照《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为:第一次付款:按照招标人要求,窗框加工完成并运抵施工现场,经初验合格,支付已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按照招标人要求,合同范围内工程安装全部完成(包括五金件、封胶等),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5%。第三次付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和《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第一次付款:按照承包人要求,窗框加工完成并运抵施工现场,经初验合格,支付已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按照招标人要求,合同范围内工程安装全部完成(包括五金件、封胶等),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5%。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5%。第四次付款:结算完成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结合上述案涉合同关于工程款付款节点的约定,答辩人应在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13地块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后才能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7%,但答辩人和发包人之间并未进行整体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明显未达到。此外,答辩人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已达到已完工工程价款的85%,同时因原告未提交结算资料,造成无法完成双方内部之间的结算,进而无法确认已完成工程量价款,因此,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综上,原告和答辩人之间并未完成竣工结算,原告诉请答辩人欠付其工程款6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节点和条件,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51,187.18元;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维修费用10,000元及利息112.3元(自2023年2月13日暂计至2023年6月2日,最终利息计至实际支付至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号为SQ-SC-CO-CN-008)后,被反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违反合同关于工期、进度的约定,在我方超额支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不能按照项目部的工作指令完成相关工作,严重影响了我方工程整体推进。针对上述工期严重拖延问题,反诉人约谈被反诉人并出具了会议纪要,纪要明确要求今典公司必须在2021年5月10日之前完成B13地块B05#、BO6#、B07#楼的全部玻璃安装工作,如未能按期完成,今典公司愿意接受每逾期一天20,000元的罚款。但被反诉人在2021年10月19日仍未完成全部的玻璃安装。按照会议纪要每逾期一天罚款20,000元的约定,产生罚款3,240,000元,反诉人暂按双方暂定工程价款2,503,957.28元的30%计取,即751,187.18元提出反诉请求。此后,项目部于2023年2月13日向今典公司现场负责人发送窗户质量问题维工作联系单,要求其到场处理质量问题,但未得到回应。项目部委托第三方代其处理,产生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约10,000元。以上二期延误违约金及工程维修费用和利息暂共计761,299.48元,反诉人同时对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损失等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反诉人在存在上述严重违约且未予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反而提起诉讼对反诉人主张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向贵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今典公司反诉答辩称,被反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请求驳回被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机公司作为甲方又与今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07、B13、B14、B16地块项目B13地块B05#、B06#、B07#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机公司将总包的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13地块B05#、B06#、B07#窗安装工程分承包给赫建公司。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13地块B05#、B06#、B07#窗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商丘市睢阳区迎宾路以北、**路以南、华夏路以东、规划路以西。3.承包范围:4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13地块B05#、B06#、B07#窗安装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塑钢窗、断桥铝合金窗、金属百叶窗、金属格栅窗等的设计优化、制作和安装、成品保护、竣工移交维修等工程。(1)窗的二次优化设计、制作(采购)、运输、安装、保修,包工包料,含所有五金配件和辅材。(2)窗框与窗洞口之间缝隙的打胶封堵。(3)性能实验检测和节能检测。(5)所有施工机具均由投标人自理。(施工电梯由项目部协调解决)。第二条工程造价及调整。1.含税工程造价:人民币贰佰陆拾肆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小写:人民币2,647,319元。2.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总价暂定合同的合同模式,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价格及乙方完成该工程所需要的其它所有费用(如: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包装运输费、装卸费、检验试验费、机械设备费、辅助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及维修费、劳保用品费、加班费、赶工费、税金、利润、保险费等。)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净量(不包括所有的返工、损耗等)为准。3.甲方委托的和由设计院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的新增加项目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增加变更按照“第七条工程变更与签证执行”,作为签证增加合同价款。4.每次进度付款和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均需要经过甲方专业工程师的确认,价格需要经过甲方的费控主管人员的审定。最终结算价格为合同加签证价格的合计。第三条工期。1.根据现场整体进度,按甲方通知日期开始施工,施工进度满足整体进度需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期。因乙方资金、材料、质量等不满足现场施工需求延误工期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理。2.乙方必须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力及施工机械、工具。如乙方施人员及施工机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甲方可以提出另外调派合格人员和增加施工机械。乙方不能拒绝。3.工程进行中,如乙方不能达到甲方的工期要求;或乙方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经提出且得不到改善时,甲方可以另外调派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项目管理方的要求。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返修直至满足规范要求。2.乙方应按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项目管理方的要求对进场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自检。3.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第五条材料供应及技术要求。一、材料供应:1.工程所需的住宅外墙采用(Low-E中空SuperSE-I)双层中空玻璃、商业部分外窗采用断桥铝合金窗(Low-E中空SuperSE-I6+12A空气+6)。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并运输至施工现场,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品牌必须为经过甲方和建设单位考察认可的品牌,材料品牌及规格表如下,如乙方擅自更改材料品牌则视为违约。材料供货商为河南贝迪塑业有限公司3.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具备合格证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4.材料的保管由乙方负责。二、技术要求。1.窗技术要求。(1)塑钢型材颜色内自外灰,塑钢窗采用60系列,可视度2.5mm,非视面2.0mum,铝合金窗采用55系列,塑钢窗钢衬按1.5mm厚度报价,百叶窗按0.8mm厚度报价。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对应的材料品牌及型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予以明确。(2)本工程门窗设计、制作和安装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C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锦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CJ214-2010;《建筑外墙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金属格栅窗做法参图集:06J505-/JH10。(3)住宅外窗均为塑钢门窗,采用(Low-E中空SuperSE-1)双层中空玻璃(5+6A+5)节能窗,无色玻璃。开启窗扇附纱窗,且纱扇均带锁定装置。(4)商业部分外窗采用断桥铝合金窗(Low-E中空SuperSE-I6+12A空气+6)。(5)建筑入口及门厅部位应采用钢化玻璃。(6)窗台高度小于800nm的落地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7)单块玻璃大于1.5m的门窗玻璃应采用钢化安全玻璃。(8)保温:门窗保温性能应符合设备专业节能计算的要求,传热系数≤1.5w/(m2.K)日(9)抗风压等级:达到国标《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检测方法》规定的5级(10)气密性等级:达到国标《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检测方法》规定的(11)水密性等级:达到国标《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检测方法》规定的3级。(12)空气隔声:达到国标《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规定的3级。首层卫生间外窗内层玻璃采用磨砂玻璃,以隔绝视线干扰。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2.乙方按照施工进度每月上报工程量,并由甲方专业工程师进行核定签字确认,由项目经济主管部门计算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付款后的一周内乙方应该提供发放本次工人工资的表格,并由乙方负责人签字**。不按时提供者下月的进度款将暂停支付。3.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按照招标人要求,窗框加工完成并运抵施工现场,经初验合格,支付已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按照招标人要求,合同范围内工程安装全部完成(包括五金件、封胶等),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5%;第三次付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同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期限按照总包合同执行)结束后无息退还。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由今典公司向中机公司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6.乙方在每次收款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满足财务要求的发票,开具建筑安装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7.本项目履约保证金5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且扣留质保金后无息退还。8.合同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及电汇、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第七条工程变更与签证。1.施工过程当中发生了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条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单价计算乙方应该得到的变更价款,当合同没有相应单价的,由乙方上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增加的价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并支付。2.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合同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时,按照零星借工计算,零星工日单价为100元/工日,8个小时为一个工日,不足8个小时者按照每小时人工单价计算,即每小时12.5元计算。3.发生的上述变更和借工以甲方现场主管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含)以上领导签证的数量为依据,签字手续***由项目部费控部门计算确认。第八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提供施工图纸一套,不足部分,乙方自行复印。2.开工前完成由甲乙方和业主、设计方参加监理组织的施工图会审。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4.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5.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电源接入点。二乙方责任:1.按施工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消防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2.乙方应重视施工安全,完善安全设施和例行检查制度,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切责任均出乙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委派至少一名具有相应安全从业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3、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质量、安全等问题。4.乙方所派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技能资格证书。5.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及时以通知甲方。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7.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间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8.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因本项目施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堆积物),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清扫干净。9.严格遵守现场文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安全例会以及工作例会。甲方有权随时将不服从管理的个人和承包方清退出场,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承担。10.严禁乙方的各类人员以各种方式威胁恐吓甲方人员,如有发生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到5,000元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退出场,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1.就乙方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12.乙方应该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各类罚款。13.按时交纳房租、生活水电费。14.严禁在甲方提供的宿舍内男女混住,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5.乙方不得因甲方临时资金不到位而停工,或以停工相威胁,不得采取聚众围堵项目部等违规行为,如有发生,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16.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本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第九条工程验收。1.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2.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至少一天通知甲方;现场施工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通知后即时通知监理到场验收,经监理检验合格并确认签字后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2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由甲方报送监理签字确认,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图纸、技术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第十条质量保修1.在包括本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甲方与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第十一条保险与安全。1乙方必须为进场的所有人员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其他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将保险合同的副本提交甲方备案。2.乙方的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各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费用自理。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本工程项目,不得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乙方内部出现问题,并已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展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乙方不服从管理被甲方清退出场除外),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B13地块B05#B06#B07#楼报价工程量8243㎡,合价2,647,319元,其中金属(塑钢、断桥窗)塑钢窗综合单价为308元/平方米工程量为5086平方米、1521平方米;防火窗综合单价443元/㎡,工程量1225平方米。均不包含纱窗,纱窗另计9元/㎡。之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进度款付款比例调整。第一次付款:按照承包人要求,窗框加工完成并运抵施工现场,经初验合格,支付已进场部分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按照招标人要求合同范围内工程安装全部完成(包括五金件、封胶等),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5%。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5%。第四次付款:结算完成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其他。1、本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得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内容以原合同为准。2、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遵照原合同。3、本补充协议式肆份。
原告今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窗安装工程。原告今典公司认可收到被告中机公司下述款项:2020年11月23日银行承兑790,000元,2020年11月23日银行转账4,195元,2021年2月23日银行承兑160,000元,2021年2月23日银行转账2,507.74元,2021年5月19日银行转账130,000元,2021年7月27日银行保理支付450,000元,2022年2月11日转账300,000元,2022年2月26日转账91,343.67元,2022年8月28日银行保理支付200,316.58元,共计支付2,128,363.69元。
另查明,2021年5月7日,因为玻璃材料涨价一事,由包括原告今典公司员工等门窗安装施工单位人员与被告工业机械公司***、***等相关人员协商,中机公司同意每平方米增加10元工程价款,但未签订协议。同时期施工同样工程项目的商丘市耀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认定了上述事实。被告中机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豫民申8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中机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告工业机械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投入使用。
通过双方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在施工期间,被告中机公司有催促原告今典公司进场施工的情形,也有原告今典公司要求被告中机公司对施工窗口进行剔凿的情形。
本院认为,中机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了《商丘市睢阳区南部新城安置区B07、B13、B14、B16地块项目B13地块B05#、B06#、B07#窗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约定了塑钢窗单价为308元/平方米,防火窗单价为443元/平方米,今典公司主张按照每平方米增加10元计算工程价款,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且已经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机公司与今典公司等就案涉工程合同单价变更进行了洽谈,虽然双方对此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今典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中机公司同意案涉工程的单价每平方米增加10元,也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案涉工程的单价进行了变更,中机公司的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在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基础的上增加10元。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经核算防火窗1225㎡×(443元/㎡+10元/㎡)=554,925元;塑钢窗(5086㎡+1521㎡)×(308元/㎡+10元/㎡)=2,101,026元,共计2,655,951元。
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可以确定案涉项目已经安装完成的事实。虽然双方在补充合同中有“结算完成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但是,中机公司怠于与原告今典公司进行结算,影响了原告今典公司期限利益的实现,因此,被告中机公司对此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已具备结算条件,截至目前,中机公司仍未与今典公司进行结算,明显不符合常理。今典公司诉请工业机械公司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7%具有法律依据。也即截至目前,中机公司应支付今典公司的工程款为2,655,951元×97%=2,576,272.47元。被告中机公司已经向今典公司支付了2,128,363.69元的工程款,下欠应付工程款为2576272.47-2,128,363.69元=447,908.78元,被告中机公司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利息应当自2022年6月1日开始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今典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今典公司主张被告中机公司承担31,980元贴息的请求,没有充分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中机公司反诉要求原告今典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期,也没有约定因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被告中机公司以原告今典公司施工过程中多次违反工期的义务,要求原告今典公司承担违约金无合同依据,被告中机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中机公司反诉要求原告今典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的反诉请求,因维修费属于质保费用,应在返还质保金时据实结算,在本次诉讼中欠付工程款金额中没有包含质保金,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今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47908.7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北海支行;账号:41143101********)或原告指定账户;
二、驳回原告河南今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原告河南今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400元、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3,020元、反诉费5,706元、反诉财产保全费4,327元,由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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