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937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观堂工业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9FC7JJ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029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以需进行诉前鉴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9148.2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