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推荐。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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