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推荐。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