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胡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赣0521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珍田村委横江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8********。 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B幢8-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1473W。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301061975********。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民申10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36.2元(利息另算);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