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3民初2510号
原告:黄某,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董事。
被告:张某,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列三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黄某的申请,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追加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黄某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