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82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浙江省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