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某某;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民初78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榆树园街12号院2号楼1门501号。 被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B-15号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07月0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大寨村。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25层2513、2515、251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