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718号
原告:四川省中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区崇阳镇唐兴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8层91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中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中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省中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中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