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政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4民初19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福建莆田人,住福建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一:江西政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中山大道南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二: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江西省樟树市市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西侧3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政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樟树市市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