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8728号 原告: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6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草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