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405号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韩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雨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宫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2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