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02执恢161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39-1号3-4-2。
被执行人:辽宁铠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6号6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铠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