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73-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1907.08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及行为均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江
审 判 员 曹 阳
审 判 员 冯 凯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理审判员 段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