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05民初328号
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申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双泉街5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伟、于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9,744.41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53,562.96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弓长岭铂域温泉度假酒店建筑照明进行线路铺设、外立面预留线位的接驳及亮化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在辽阳市××镇××村,合同约定工程总价597634.08元,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工期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按时完成亮化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结算工程总价为581452.63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有269744.41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辩称,对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不是恶意拖欠,不同意给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项目,合同采取包干方式,含税总价597,634.08元;2.被告收到结算文件后办理结算,经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总价95%;3.保修金29,072.63元,待2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现场施工,2020年8月31日工程验收完毕,2020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581,452.63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现阶段尚欠原告253,562.96元(保修期未到,保修金未计入本案中)。
2020年6月24日,被告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名称由“佳兆业地产(辽阳)有限公司”变为“**置业(辽阳)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银行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由原、被告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约。现原告承建的工程项目已验收完毕,且被告对所欠数额并无异议,故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53,562.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被告逾期给付工程款显属违约,理应给付原告利息。2020年11月2日,双方确认工程造价数额,利息自次日(2020年11月3日)起算,以253,562.9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53,562.96元;
二、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53,56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2811.00元,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21.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689.50元,由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爱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负担,因胜诉退费退还268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录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 新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