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62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煜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金额为6,0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存款6,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陶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