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6民初427号
原告:宾阳县宏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新桥镇三友村委新民村65号,统一社会代码:92450126MAA7GJ0A2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城港路177号港都大厦C座1202室,统一社会代码:914506005547398433。
经营者:***。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宏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宾阳县宏泰建材经营部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宾阳县宏泰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阳县宏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50元,合计2730元,由原告宾阳县宏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