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339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封元社区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71032292Q。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女,1993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