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339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积水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封元社区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71032292Q。
被告:**中,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