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3民初2343号
原告: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十八里镇申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69836419Y。
负责人:***,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封丘县北干道中段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71032232Q。
负责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通许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通许县。
被告:许水成,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尉氏县。
原告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水成、秦天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需要重新收集证据,申请撤诉。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