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789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