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789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