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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辉虹大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6873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辉虹大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区8栋厂房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辉虹大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